广西东兴市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

来源:和谐法制网    作者:管理员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4-25    
 虚假诉讼,罚!
------广西东兴市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
 
        近日,广西省东兴市法院开出2023年首份涉虚假诉讼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罗某伪造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处罚款1万元。
       
       案件详情

       2023年2月8日,东兴市法院受理了罗某以桂某名义起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罗某向法院提交了落款处有桂某签名及手印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诉请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0万余元。
       广西省东兴市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原告桂某与罗某早已在2018年登记离婚,且双方关系不睦,桂某对罗某进行授权委托的可能性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对桂某进行了询问。最终查明,桂某本人对该案毫不知情,其本人并未起诉或授权他人起诉。

       处罚决定
       罗某伪造他人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既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违反了民事诉讼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
       2023年3月31日,东兴市法院依法作出(2023)桂0681司惩2号决定书,对罗某处罚款1万元。



       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是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意图借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裁判的强制执行力实现违法目的的不法行为。在诉讼活动中诚实守信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基本底线。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供稿:东兴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银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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