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与义务,这对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督促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了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设施及设备的安装使用等内容,并吸纳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台账管理、年度执行报告等要求,将监测原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委托协议及报告等内容纳入台账记录,将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报告纳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管理,实现排污许可制度与自行监测制度相结合。
《办法》强调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或者强令、指使、授意其他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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