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司法所:完善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相关机制,推进化解信访积案常态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重要举措,指导推动信访工作不断展现新气象、开创新局面。近年来,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多次召开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题会议,2023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信访局长会议上,又将“推进化解信访积案常态化”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繁多,信访量居高不下,而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既是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也是从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
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的制度遵循与重要意义
早在2013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就对“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信访工作条例》,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又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党内法规,总结了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上述规定为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提供了制度遵循。
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能够利用其中立地位并充分发挥专业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的优势,有利于在信访人和机关、单位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有效化解双方之间对抗所形成的僵局,进而促进信访事项得到依法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的体制机制障碍
目前,国家层面对于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的制度规定零星散见于《信访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化的制度规范。实践中,由于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覆盖全国各级各类机关、单位,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往往根据自身职权范围、专业领域特点等因素自 行确定第三方及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方式,缺乏应有的社会公信力,且由于没有财政预算等经费保障,第三方人员往往是无偿提供服务,参与人员的积极性及纠纷化解效果不甚理想。
概括起来,当前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的体制机制障碍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第三方的遴选方式和任职条件不明确;二是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的工作流程不规范;三是对于第三方的激励和保障措施不完善。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第三方人员名册制度。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确立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第三方人员名册制度,从明确入册标准、探索优化入册程序、健全完善名册运行机制、推动名册统建共享、提升名册管理信息化水平、健全违规行为处理机制等方面入手,分类、分级确立第三方人员名册,借鉴各成员单位有益经验,整合各成员单位资源力量,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的特邀调解名册等。
二是规范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工作流程。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分类,区分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分别制定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的工作流程:(一)预约接谈。第三方人员通过接谈或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疏导情绪,解疑释惑,在调查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做出专业评估,提出专业建议。(二)专家咨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医疗、鉴定等专业技术学科的咨询服务,及时答疑解惑,引导信访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三)代理申诉。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涉诉信访人,按照规定由律师代理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作出不予支持决定的,第三方参与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对于可能通过协调对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第三方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与信访人沟通,能够达成和解的,制作息访和解协议。(五)参与听证。信访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方人员参与听证,听证完毕后第三方人员对信访事项进行评议,提出听证意见。(六)心理疏导。对于长期无理缠访,存在心理障碍、行为偏执的信访人,由第三方专业人士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缓解信访人的心理压力和情绪,促进信访矛盾化解。
三是明确激励和保障措施。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的第三方提供足额资金保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长。将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积案工作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范围,给予工作经费补贴,成功化解信访积案达到一定数量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另行给予表彰奖励。(供稿:陈燕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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